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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罚款,深圳市复议办有力度更有温度!

深圳司法 2024-07-08



“我才赚了5块钱,罚款要罚我5万?”


近期,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审理了几宗市场主体被处以高额罚款的典型案件。


根据2024年2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罚款要符合过罚相当原则,当轻则轻、该重则重。要根据不同区域领域实际情况,科学细化从轻、减轻、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情形;对符合相关法定情形的,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那么,在具体情景中

如何判断高额罚款是否恰当?

“小过重罚”该如何纠正?

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其中的法律知识 




案例一:
坚持能动复议 执法宽严须适度




违法所得仅5元,罚款5万是否过重?

某公司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但由于新员工不清楚某医疗检测试纸属于哪一类医疗器械就私自上架到线上商铺进行销售,公司及时发现并下架了该检测试纸。上架期间,涉案检测试纸仅售出1件,金额共计39元,违法所得5元。由于涉案检测试纸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而公司只具备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许可,执法机关因此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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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公司认为该产品为合法产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其销售行为没造成危害后果并已及时改正,而执法机关仍对其处以高额罚款,显失公平。因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实该涉案公司违法行为时,涉案公司能积极配合执法工作,执法机关也在处罚决定中认定涉案公司违法行为轻微且已经主动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所售产品本身无质量问题,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都很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此种处罚显然不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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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市复议办多次沟通调解,并采取建议函的形式督促执法机关做到处罚适当。申请人因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起行政处罚纠纷最终实现了实质化解。




案例二:
发挥监督效能 提升执法质效有力度




执法机关处以行政罚款的证据不足,当事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某公司认为其生产的采样拭子已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其采样拭子的三次抽检结果也都合格,而执法机关却认定其违法生产经营并处以40多万元的高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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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对此实在难以承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撤销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从涉案采样拭子三次抽检结果来看,均为合格,而执法机关仅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即认定申请人未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从而影响了产品安全、有效,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执法机关对涉案公司处罚款40多万元也明显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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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复议机关积极发挥监督作用,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该行政处罚,直接纠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案例三:
巧用沟通调解 回应企业诉求有温度




在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仍对涉案公司处以高额罚款是否适当?

某涉案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美甲产品而被原厂家举报。执法机关查证该举报属实,对涉案公司处以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涉案公司称本案的举报人已明确表示不予追究,彼此的纠纷已经解决,在此情况下,执法机关仍处以高达60余万元的罚款,加上现在经济环境不好,公司经营也存在困难,实在难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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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涉案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希望复议机关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公司确实存在违法行为,但其后续也取得了举报厂家的谅解,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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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市复议办反复组织执法机关、涉案公司沟通调解,最终执法机关同意变更处罚决定,依法减轻处罚数额,按货值金额一倍20余万罚款。涉案公司对此十分满意,马上撤回了复议申请。



近年来,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积极服务深圳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局,主动倾听市场主体诉求,着力化解涉企涉商行政纠纷,持续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圳市民营经济发达,市场主体数量庞大,如果行政机关不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则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应结合其过往经营行为、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经济发展整体环境等因素综合考量。执法机关在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根据具体案情依法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轻微减罚”,进一步营造宽松有温度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

深圳市行政复议办公室

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

用足用好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助企解难功能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

涉企涉商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力争通过

有力度的行政监督有温度的行政调解

为深圳市高质量发展

提供法治维权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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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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